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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民政局

白银市民政局是白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报告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规划,开展防灾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八)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并监督使用,承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九)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定。

(十一)负责市内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市内边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承办与邻地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

(十二)负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管理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白银市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和纪检组(监察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和宣传、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法制建设;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人才教育培训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科(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按照管辖权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地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安置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

承办有关人员伤残评定和烈士评审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优待抚恤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承办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报告灾情;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 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规划,开展防灾减灾合作与交流。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牵头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七)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福利企业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八)规划财务科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监督中央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九)社会事务科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承担经营性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办事指南

白银市城市低保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8年全面实施以来,经过10多年的探索与努力,形成了规章制度完善、申请审批程序严格、档案资料规范、动态管理到位、监督机制健全的工作格局。保障人数从1998年的4919人增加到2008年的68271人,保障资金从208万元增加到7500万元,平均保障标准从90元/人.月提高到156元/人.月,月人均补差从29元提高到95元,有效保障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⑴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⑵《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政办发〔2001〕133号);

⑶《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甘民发〔2006〕91号);

⑷《白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发〔2004〕31号)。

单位地址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00号

现任领导

局长:张学锋

副局长:符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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