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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建设局

临沧市建设局是临沧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临沧市建设局是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包括城镇化战略、城市(乡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管理、住宅与房地产业、房改、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规划勘测设计咨询业、标准定额、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安全、质量、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抗震防震以及建设科技、教育、法制、宣传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临沧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

(二)研究拟定临沧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参与编制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三)组织编制、审查、实施和监督管理临沧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其中,直接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监督、管理临沧市城镇体系规划、临沧城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负责城市(乡镇)规划的执法监察。

(四)进行城市勘察和测量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开发区、试验区、边境口岸、历史文化名城名村的审查报批;负责规划资格的审查报批;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工程项目(含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报建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概预算和决算审查,审批开工报告。

(六)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建筑安全资格、资质的审查报批,对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及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培育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条文、规范、标准;组织编制、调整和公布全市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负责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八)指导各县(区)城镇供水、排水、燃气、太阳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指导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指导各城镇的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指导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及城市出租车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和景区资源;指导并监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监察工作;负责市政监察、市容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和小城镇建设。

(九)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前的规划编制、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房屋商品化和货币化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全市城镇住宅生产、销售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工作,其中,直接负责临沧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主权、产籍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并实施房改方案及有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房改金融管理办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防震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参与震灾地区经济损失评估和工程排险工作,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和抗震加固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技术成果鉴定报审工作,参与处理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统筹规划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和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师的考核、评定、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城乡建设管理机构的业务和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负责建设行政执法及其行政执法证件审验、执法人员培训及违法人员查处工作;负责调处和办理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负责建设法制督察和建设行政赔偿补偿案件鉴定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临沧市建设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新闻宣传、政策调研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及全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通知;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督察和督办各项事务;负责综合性政务的拟办,承担突发事件和急办事件的处理处置工作;负责文秘、技术档案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的科技职称和工人技师考核工作;负责各类技术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及财产,监督指导下设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机关离退休干部;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职工福利、计划生育及机关公费医疗等工作;负责传递和反馈信息,建立信息网络,拟定并组织实施建设系统办公现代化方案;负责全市建设系统科技、教育、宣传和奖惩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组织调研并监督检查全市综合性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研究建设领域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全市综合性建设会议文件,组织审核各科室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建设行政执法、法制督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强制性条款的贯彻执行与督导;负责来信来访的处理处置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调查、鉴定工作;负责建设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监督管理分级管理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备案管理工作;审查权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并对其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的审查和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及管理。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城镇建设科(市抗震防震办公室)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城市建设与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指导和协调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太阳能等市政设施工作并负责有关资质的审查报批;负责组织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初审;管理城市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公共客运及城市出租车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监督建设和管理;拟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管理政策、规章,归口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负责环保产业中涉及城建业务的工作以及技术示范;指导全市城市交通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技术标准。

2.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监督和执行国家、省的村镇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村镇统一开发与配套建设,指导和协调村镇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绿化等市政工程的统一开发;指导中心城镇及重点城镇的建设工作,总结经验,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项目计划及项目的储备与管理工作;编报全市城市建设维护费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参与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市城乡建设项目国债资金和省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督促检查;负责全市城乡建设事业的统计工作。

4.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城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指导各县(区)市政监察,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监察。

5.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防震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参与震灾地区经济损失评估和工程排险工作,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和抗震加固工作。

(四)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市房改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负责综合管理全市房屋产权、产籍、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制度改革与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房产登记发证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开发经营、房屋拆迁、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等从业资质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房屋鉴定及房屋拆迁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房屋建设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并实施房改方案及配套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房改金融管理办法。直接负责临沧城规划区内的房产登记发证、确权认证和产权产籍管理,房产档案工作。

(五)建筑业管理科(市安全生产监督站)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建筑业,拟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建筑业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建设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培育建筑劳务市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生产资料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装修、混凝土制品、建筑机械及用品生产、钢门窗、电梯安装以及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格资质审查报批;负责全市建筑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指导工程施工等企业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督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置;指导建筑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综合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协调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组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

(六)园林绿化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城市绿化和风景园林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组织全市风景区(点)的规划设计和资源调查评价、列级审查报批;参与旅游度假区、市区风景区(点)的管理和规划建设;负责指导市区雕塑、小品和纪念性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组织编制园林城市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创建园林城市的检查、申报和管理;指导市区园林绿化苗木的生产、科研、管护及其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审定园林园艺、雕塑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负责城市园林园艺的市场管理及其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报批;负责组织园林项目申报和管理;研究拟定风景名胜区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列级及其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旅游度假区的列级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市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其他信息

临沧市城市规划局为市建设局下属行使行政职能的副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制定全市城市发展与布局和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城市和村镇发展规划,公布城市化信息和城乡规划数据;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及评审报批。

(二)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组织检查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

(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地段等)、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审核区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上报工作;负责城市形象和建筑特色研究,负责城市雕塑、绿化小品的管理和审查。

(四)参与研究制定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监控城乡规划编制、调整、修编和实施;负责城市自然灾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临沧城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一书两证”工作;负责规划区内重点建筑工程、市政主干道规划审批、监察和规划竣工验收。

(六)负责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临沧市城市规划局内设3个职能科。

1.规划管理科

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集镇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研究制定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保护地段等)、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负责城市形象和建筑特色研究;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统计、公布城市化信息和城乡规划数据;组织检查城市规划、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指导县、区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上报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乡镇规划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规划科

负责组织临沧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用地前的规划编审和控制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核发市区内新、改、扩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 的发放工作;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绿化小品的管理和审查、审批;协助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对市区规划区内桥梁、涵洞、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设施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

3.规划监察科

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等文件的制定;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划法规、法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与相关执法部门有关规划监察执法的协调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参与组织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城镇规划违法案件;负责临沧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监督和规划执法工作;参与临沧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放线、验线、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管理公示制的督办工作。

人员编制

临沧市建设局机关人员编制27名,其中:行政编制25名(省编9名,地编16名);工勤编制2名。处级领导职数3职(局长1职、副局长2职);科级领导职数9职。

临沧市城市规划局人员编制10名,其中:行政编制9名(地编);工勤编制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职,科级领导职数4职(含副局长1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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