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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委发〔2010〕13号),设立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

(二)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

(三)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监督各地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

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县(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市内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办、核查各县(区)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财政性资金支出安排的意见,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

(五)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

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Ⅲ类射线装置和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地方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全市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地方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市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拟订全市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

各县区、各单位开展生态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环境应急办公室、监察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接待、会议会务、爱国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事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和行政后勤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环保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协助排污费管理使用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政审和境外培训工作;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环境保护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组织拟订我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

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负责环保系统挂牌督办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行政监察、惩防体系建设等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科

(环保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负责全市Ⅲ类射线装置和Ⅴ类放射源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三同时”环保治理设施验收,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参与省环保厅对我市的Ⅲ类以上射线装置、Ⅴ类以上放射源及其它伴有核辐射和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污染源防治科

负责监督和执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

织编制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和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牵头抓好本市的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循环经济的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执行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矿山、水电站等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和指导县(区)开展生态市、生态县(区)的创建工作;指导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等生态细胞工程的创建工作;指导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污染防治规划及其实施;负责指导和组织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负责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村镇生活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政策法规及科技标准科

(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科)

负责监督全市环保系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起草市级环境保护政策和综合性文件材料;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局业务规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本局法律文书和业务类行政文书的审核;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牵头审核环境功能区划和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业务科室参与编制全市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中涉及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组织中央、省的环保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审核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牵头做好市人大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政协评议的组织准备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评选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对外交流网络及利用外资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

标准的监督贯彻执行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指导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项目;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企业绿色信贷审核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总量控制管理科

参与研究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的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各县(区)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总量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以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指导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机关党总支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2名。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规定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需调整由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信息

陈伟,男,汉族,四川雅安人,1963年7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子义,男,汉族,四川荥经人,1957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心愚,男,汉族,四川资中人,1968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易海燕,女,汉族,四川平昌人,1968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颀,男,汉族,四川汉源人,1973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为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机关党总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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