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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音乐家协会

昆明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84年6月2日,英文译名为:Kunming Musicians—Association昆明音乐家协会是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单位成员之一。成立以来已是第四届领导班子在进行管理工作。自协会成立以来,音乐家协会不断团结广大的音乐工作者、爱好者,组织了广泛的社会音乐活动,为在昆明地区音乐人才的建设,精神文明的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简介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我市音乐工作者为繁荣、发展音乐艺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理论,组织培训辅导,探讨和解决音乐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倡导和扶持高雅艺术,积极参与群众的音乐活动。组织音乐比赛、评奖活动,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活动中有成绩的中、青年人才入会,壮大协会组织。

昆明音乐家协会自1999年-2003年间,先后成立了小提琴分会、手风琴分会、电子琴分会、民乐分会、吉他分会等分支机构,为昆明及云南的音乐艺术事业做出了贡献。

领导成员

马玉昆,回族,1942年3月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历任昆明音乐家协会主席。昆明交响乐团团长、音乐总监、国家一级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云南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昆明小提琴学会常务副会长、昆明市人大代表、科技文卫委员会委员。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所演奏的小提琴曲《茶山新歌》、《澜沧江轻舟》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题录制,列为中国优秀小提琴曲多年来向海内外播放。

1987年受命组建昆明交响乐团,现已成为拥有90余名演奏员的西南地区唯一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交响乐团,演出已达500余场,积累曲目200余部。乐团先后和国内外一批指挥家、演奏家、歌唱家合作,演出了一批中外优秀交响乐作品深受音乐界专家和广大听众的好评。1990年应文化部调遣晋京为亚运会演出,与中央乐团合唱团合作成功地演出了《贝多芬第九(合唱)交响曲》等作品,受到文化部嘉奖。1992年参加第三届中国艺术节演出也获得了奖励,个人获得立功奖。乐团被誉为“ 活跃在中国乐坛上的一支年轻的交响乐新军”。在小提琴教学和理论研究方面,曾先后教出一批学生考入中央、上海等艺术院校及美国、日本音乐院校学习,有的已在国内外乐团体任职。所写的《论小提琴演奏右手的几个问题》、《百首音乐作品解说》等论著和一批音乐评论,作品介绍文章均已发表,1993年受到国务院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证书 。多次获小提琴演奏奖和省、市先进工作者称号。传略辑入《中国音乐家名录》、《中国音乐家大辞典》、《中国文艺家传集》、《中国当代文艺家名人辞典》、《国际名人大辞典》、《回族大辞典》等辞书,并受命赴欧洲,亚洲多国进行交流、访问、考察音乐教育和表演艺术,写了多篇考察文章并发表。多次担任过国内、西南省、市音乐比赛评委或主任评委。

李学智,汉族,国家二级大管演奏员。昆明音乐家协会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现任昆明交响乐团常务副团长,大管首席。同时担任中国民族管弦乐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云南考区考试委员会主任。

1991年,在昆明交响乐团工作,2001年被任命为昆明交响乐团乐队队长。先后筹建并成立了昆明音乐家协会电子琴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民乐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吉他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爱乐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音乐剧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青少年钢琴分会、昆明音乐家协会青少年吹奏乐分会。

各分会的成立,是根据市文联对昆明音乐家协会工作大力发展各门类音乐艺术的指导意见以及按照近年来昆明地区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发展形势而确定的。这项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昆明地区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规范健康的发展。

姜雪梅,1988年毕业于云南艺术学院音乐系古筝专业,获文学(音乐)学士学位。任职于昆明青少年活动中心,音乐部部长,高级教师。现为昆明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在近二十年的古筝学习、教学、演奏实践中,形成了细腻流畅、优雅纯净、深沉朴实的艺术风格;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培养了大批优秀的音乐人才,多次被省、市及国家级报刊、电台、电视台报导表彰,多次荣获“优秀园丁”奖。

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举办的全国少儿文艺最高赛事——“蒲公英”大赛中,荣获金奖,本人亦获国家级“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2004年在文化部所属中国儿童文学研究会及北京五洲之星儿童文化艺术研究院举办的《新苗奖·全国儿童音乐大赛》中,再次荣获金奖,本人亦被评为“全国十佳儿童音乐专家",还被破格特聘为该研究会儿童音乐会音乐部副部长及音乐系客座教授。现为昆明音乐家协会副主席、云南省民族管弦乐学会会长、昆明市音乐家协会民乐分会副会长及古筝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艺术学院古筝考级评审委员会主任、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高级考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Kunming Musicians-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昆明地区从事音乐创作、演奏、演唱和音乐理论研究的专职、业余的、具有一定成就和水平的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是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单位会员之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我市音乐工作者,为繁荣、发展音乐艺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昆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昆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昆明市新迎小区文艺路28号昆明市文联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理论,研究音乐的学术理论,交流信息,组织培训辅导,探讨和解决音乐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努力提高音乐创作水平,整体研究民族民间音乐遗产,创作优秀的音乐作品。

3、 倡导和扶持高雅艺术,促进严肃音乐的发展,积极参与群众的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

4、 组织音乐比赛、评奖活动,对会员创作的优秀作品、对会员从事表演艺术、音乐教育、社会音乐、民族音乐研究、音乐评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5、 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中有成绩的,特别是中、青年人才入会,壮大协会组织,并积极推荐加入省音乐家协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音乐创作、理论、评论、表演、教育等方面有一定成绩者;

4、 经批准取得会员身份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

5、 在昆明的中国音协、省音协会员,本人愿意,可成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6、 调入昆明工作的各省、市、地州的音乐协会会员以及从事音乐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有本会两名会员介绍;

3、 所在部门推荐;

4、 填写登记表;

5、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6、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成绩突出者,有申请加入云南省音协的被推荐权;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和撤消各类办事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负责人聘用;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副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各种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文联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其它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6、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风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人才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昆明市民政局和昆明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昆明市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昆明市文联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昆明市文联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昆明市文联和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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