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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民政局

金昌市民政局是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管理金昌市国家、省上和市上所拨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三、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四、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军队离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查灾、核灾并报告灾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防灾减灾宣传和项目建设工作。

六、牵头拟定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

七、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八、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和监督使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十、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体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及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定。

十三、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县、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

十四、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和管理。

十五、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申报评定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民政局党组、市民政局全面工作。主管财务科、财务审核中心、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工作。

常务副局长、市双拥办主任:分管双拥办、救灾救济科工作。

负责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减灾防灾宣传及减灾防灾项目建设工作。

第二副局长:分管办公室、优抚安置科、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和市救助管理站工作。

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做好孤残儿童养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接待和职工餐厅的管理工作。

第三副局长:分管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殡仪馆、市殡葬管理所、市龙景山公墓及项目办公室工作。

负责“双五”、“双十”、“双百”项目建设,农村敬老院建设、五保供养工作、村(居)委会自治、村务公开、行政区划和界线管理、边界纠纷调处、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及项目办公室工作。

纪检组长:分管党务、纪检监察室工作。

负责全局系统党的建设、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及信访工作;负责局系统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基层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

现任领导

金昌市民政局局长:赵光学

内设机构

根据机构工作职责,金昌市民政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与其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内部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人事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室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调、监督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负责本系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局系统内有关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督促、检查抓好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申报评定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受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安置、军休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

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工作法规、政策,指导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拟订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方面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查灾、核灾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内外对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审批、管理全市赈灾等募捐义演活动;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防灾减灾项目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牵头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和管理;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工作,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代码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及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纂和审定;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

(五)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冠以全市性名称的社会福利实体的审批;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明天计划”、“重生行动”等专项医疗康复救助计划;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市婚姻服务活动,推进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市收养登记工作,协办涉外、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管理和监督使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办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体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六)社会救助科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承办省、市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区社会救助工作。

办事指南

金昌市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程序

一、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办理机构

金昌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安置办)

永昌县、金川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区安置办)

三、接收安置程序

1、市、县(区)安置办接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报到。(户口在金川区入伍的退役士兵,父母双方或一方工作在中央和国家在甘的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市安置办报道到)

义务兵报到持:退役士兵回到本市30日内,持部队行政介绍信、户口本、《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退伍证》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同时到县(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转业士官报到持 :由省安置部门批准,统一向市安置办移交档案后,转业士官持《退伍证》、省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省安置办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到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同时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报到手续齐全,市、县(区)安置部门向其出具落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接收审查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以下类同)档案。

3、分类登记退役士兵档案(不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档案退回原部队,退役士兵自带档案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4、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到本市30日内,到入伍时户口所在县(区)人民武装部办理有关手续,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其档案由县(区)人民武装部保管。

5、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6、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退伍义务兵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中央和国家在甘的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下达。)

7、市、县(区)安置办分解落实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本级制定的安置计划,同时接收自愿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申请。城镇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提出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个人档案由民政部门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转乡镇(社区)。

8、下发安置文件,办理分配手续(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要服从统一分配。分配介绍信开出后,于七日内到所分配的系统或单位报到。因个人原因三十日内不报到,或报到后不服从所在单位工作安排,造成接收单位退档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部门不再另行分配工作和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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